对于镇政府“私人权益应让位于公共利益”的观点,林海一方并不否认公共利益的重要性。但他们认为,这一原则的适用是有前提的。所谓的“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的冲突”,是被告错误认定土地性质后制造出来的。即便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清退,也必须遵循法定程序。但被告自2024年9月首次通知清退至今,未与原告就补偿问题进行任何实质性协商,更未签订补偿协议,公共利益不能成为程序违法和补偿不公的挡箭牌。
法院指出,涉案2025年7月31日的限期清理通知与2025年8月27日的强制清理行为,系基于同一行政任务和目的,两行为功能均指向对涉案养殖塘强制清理。基于行政行为单一性和过程性特点,限期清理通知的功能已被强制清理行为吸收,通知因强制清理行为失去独立存在的法律意义。因此,被诉通知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,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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