答:参保人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应用程序、省级医保服务平台、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等多种渠道建立或解除共济关系。建立共济关系时共济人应签署承诺书,对承诺事项真实性、准确性负责。一个共济人可与多个近亲属建立共济关系,一个被共济人也可以接受多个近亲属共济。共济关系建立期间,共济人与被共济人均可自主办理解除。共济人或被共济人的医保关系终止或发生跨统筹地区转移的,共济关系自动解除。
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应用程序、省级医保服务平台以及医保经办机构窗口等渠道解除共济关系时,被共济人尚未使用的共济额度自动恢复至共济人个人账户。共济关系解除后,被共济人发生退费的,未使用的共济金额按原渠道返回,因共济人参保关系发生变化(如转移接续、中断参保、一次性支取等)等原因无法退回共济人个人账户的,由共济人建立共济关系时的参保地按规定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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